一、依據 教育部115年9月2日臺教學(四)字第1150087986號函,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大眾運輸工具、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輪椅席位使用原則。
二、公告重點 (一)依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》第57條第2項規定,「輪椅觀眾席位」之服務及保障範圍,應涵蓋使用坐式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,不限於使用一般輪椅者。
(二)常見坐式行動輔具包括:
推車 手動輪椅 電動輪椅 電動代步車等。
(三)身心障礙證明如註記「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」,可作為判斷身心障礙者有陪同需求之參考;如其同時使用坐式行動輔具,宜從寬認定其有使用輪椅觀眾席位之需求。
(四)依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》第16條第2項,公共設施場所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、設備或享有相關權利。
(五)如身心障礙者所使用之行動輔具因尺寸等因素,無法符合現有輪椅席位之空間配置,場館或設施營運單位應依「合理調整」精神,主動提供適切的替代方案,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使用公共設施之權益。
三、校內配合事項 (一)請各單位協助轉知相關人員,並於辦理活動、場地使用及提供服務時,留意使用不同類型坐式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需求。
(二)請各單位加強第一線服務人員相關教育訓練,提升對多元行動輔具及身心障礙者使用需求之認識。
(三)如遇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行動輔具與現有場地設施不符之情形,請依合理調整原則,主動協助尋求適切之替代方式,以維護其平等使用設施及參與活動之權益。
四、相關附件:坐式行動輔具類型及說明。
請各單位協助配合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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