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學年度中文能力檢定公告及注意事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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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3學年度中文能力檢定公告及注意事項114.1.9(四)13:10-15:00 一、注意事項:(考場及名單如附件) 1.請攜帶學生證。 2.缺考者無法參加後續之補救教學。 3.考試開始後應立即進場應試,按座位表入座,不得逗留場外,遲到逾十五分鐘者,不准參加考試。每節考試開始後三十分鐘內,不准出場,違者成績以零分計算。 4.考試時,行動電話、呼叫器或其他電子器材必須關機,違者如第一次鈴響扣成績十分,並應立即關機;如再次鈴響,除不准繼續應考外,成績以零分計算。 5.作答時,應於試卷書明姓名、學號,並遵照試題上有關答題注意事項之規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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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務處
(2024/11/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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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檔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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