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學年度上學期 停修課程申請日期及注意事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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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同學因學習適應不良或興趣不符等原因,無法繼續修讀課程,得申請停修,以一科為限,受理日期113年11月18日至12月1日。 二、停修後總學分數大一至大三不得少於16學分,大四不得少於9學分。停修科目將於成績單註記為「停修」。 三、該科目停修後之上課人數低於15人時,則不予核准。 四、停修核准後,該科目原缺曠記錄不得要求註銷。 五、申請流程:填寫申請表/教務處審核/任課教師簽章/系主任簽章/教務長簽章/申請表繳回教務處 六、停修課程核准後請在12月2日起登入教務學務系統查詢課表資訊。 七、停修課程申請表如附件請自行下載或至教務處領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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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務處
(2024/11/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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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檔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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